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能否就此解除合同?产假期间是否可以领薪?随着“三八节”的到来,女职工在职场上的权益也受到关注。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很多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都有明文规定,尤其是对于生育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保护,都有专门的条款。趁着“三八节”,市妇联、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倡议:关爱女性,要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特别权益。
“近期收到的一起案例是一名28岁的女工怀孕了,她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很快就要到期。公司因此要跟她终止劳动合同,女工来我们这里咨询是否合理。按规定,这家公司必须要将合同期顺延到这名女职工哺乳期满才能终止。经过协商,公司也同意了,这名女职工感慨幸亏来进行咨询了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无论企业还是女职工,希望都能提高意识,共同维护女性的权益。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特别规定》已经公布实施近一年了,不过有的女性对这些法规并不是很了解,希望通过“三八节”的倡议,让大家更了解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更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别规定》以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简单总结起来可以称为“1234”,都是非常实用的条款:
1个应当: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2个不得: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因为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职、或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3个增加:女职工难产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产假;每多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4个享受:享受98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参保的,享受生育保险基金。
据了解,新《特别规定》实施一年来,全市共收到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案件8件,主要集中在产假待遇、哺乳期工作安排等方面。通过市劳动监察部门宣讲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都进行了自觉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