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27日电由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于今日在京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老龄事业发展蓝皮书。蓝皮书指出,一个失能老人压垮一个家庭的现象,在中国并不是特例。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尤其是护理费用问题,不仅使很多老年人难以应对失能风险,也是制约中国养老服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蓝皮书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老年人口高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失能老年人的绝对规模在迅速增加。2010年,中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比例超过了五分之一。目前,我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已经超过了3600万。根据美国HIAA的定义,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Chronic illness),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Cognitive impairment)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Functional impairment)的人提供的护理。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并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仅维持现状。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特点与其他传统寿险和传统健康保险产品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也正是其可以独立存在的理由(当然也可以附加于寿险上)。换句话说,其他传统人身保险产品不能承保长期护理费用的损失。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虽然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中国还难以像日本等国家那样,直接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毕竟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们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乃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护理补贴制度的提出,便于督促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方面有所作为,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尽管长期护理保险在中国尚处于孕育之中,许多地方和机构已经在进行积极的探索。2012年7月,青岛市发布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意见(试行)》,率先在国内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此外,北京、上海等地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以解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费用问题。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这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早在2006年就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并在运营中取得了一些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