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曝光投诉台
企业假冒篆刻名家精品被罚后仍在销售山寨品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2-16 08:42:29

  案情回放

  发布虚假广告中唐翰博被罚

  2011年8月,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其经销的“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广告称“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由九龙钮和玺基上下两部分组成……印文特邀国印传人张国维亲手篆刻“建党伟业”四字。同时,每尊都配有张国维出具的签名创作证书,确保均为真品、精品。

  但是,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张国维先生从未在“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上篆刻“建党伟业”四字,也从未签过签名创作证书,产品上“建党伟业”四字的字体是该公司通过张先生篆刻印拓仿制而成。最后经工商部门认定,广告商的行为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石景山工商分局要求广告商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予以1500元的罚款。

  版权部门

  中象公司侵权责令停止销售

  记者从本市版权部门获悉,根据举报,2012年11月和12月,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联合公安、文化执法部门对销售“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的中象国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象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其侵犯了张国维先生的名誉权,目前已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各类宣传活动。

  版权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张国维先生是“建党伟业”印章的创作者,拥有对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章第24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书面合同,中象公司授权文件要件不足,且中象公司臆造印章创作证书及张国维先生的亲笔签名,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张国维先生的名誉权,损害了张国维的个人声誉,应当停止侵害。

  记者调查

  山寨玉玺还在卖每个售价7000元

  虽然工商部门和版权部门都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但记者咨询一些收藏品公司却发现,正如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这款标榜为“特许商品”的山寨玉玺依然在售。上周,记者在网上搜索“建党90周年和田玉金瓦玉玺”,找到了200多条相关信息。很多收藏品网站仍都以“国印传人张国维亲手篆刻”为噱头在进行宣传。记者随机联系了三家收藏品公司,对方都表示曾销售过该款玉玺,并且“销量很好”。有两家表示,这款产品应该还有货,如果记者有意购买,可适当优惠。

  在电话中,一家名为北京华夏睿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称为王经理的男士告诉记者,这款玉玺已经过了高峰销售期,他需要去库房找找,如果有的话可以给个最低价以便“清库存”。5分钟之后,他回复记者,目前公司库房还有四五个这款玉玺,当初的市场价是9000多元,如果全要了每个最低7000元,五环内还可以送货。感觉记者有些犹豫,他介绍说,目前卖得最火的是航母玉玺,也是特许商品,“送礼很合适”。

  按照相关规定,特许商品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销售。记者在走访爱家、十里河等收藏品市场发现,几乎每个商户都有“纪念××的特许商品”在销售。一名业内人士则向记者透露,不少打着特许标志产品旗号的收藏品,实际上并不属于特许商品,存在虚假宣传。

  律师点评

  消费者已购买可索双倍赔偿

  面对商家打着“特许商品”的旗号销售虚假商品的现象,消费者一旦被误导购买,该如何来维权?

  针对商家虚假宣传的情况,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介绍说,北京中唐翰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中象公司假冒篆刻名家张国维亲手篆刻玉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内容,欺诈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

  据此,这两家公司对其所售产品进行虚假陈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向“中唐翰博”或“中象公司”要求“双倍赔偿”。其中,销售方提供的广告彩页,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录音),以及官方网站的报道等均可以作为其虚假宣传的证据。

  另外,葛律师提醒,收藏品价格不菲,购买尤需谨慎。从本案来看,在经营者打出各种“特许”“大师”等金字招牌吸引眼球时,消费者一定要理性购买,在消费的同时,要尽量保留相关发票、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

来源: 千龙网 作者: 记者 闵丹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