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点:浙江省嘉兴市
案发缘由:勒索收购病死猪肉者牟利
收购、贩卖死猪肉是违法行为,更有甚者,居然揪住其中的“商机”,企图通过敲诈勒索收购病死猪肉者牟取利益。虽然心存侥幸吃定被害人不敢报案,但“黑吃黑”终究还是要付出代价。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共处罚金39000元。
屠宰场蹲点锁定作案目标
2012年4月,四川人周某刚刑满释放就来到了嘉兴,一个偶然的机会听朋友说起收购病死猪肉是犯法的,如果被公安机关抓到要坐牢。周某正愁没有来钱的门路,便想找个收购病死猪肉的敲诈一笔。
之后的几天,他与苏某等4人在新丰的一间屠宰场蹲点,发现一辆外地车几乎天天都从屠宰场拉货,于是锁定作案目标。
2012年6月2日晚,5人开着一辆小轿车强行拦截了正往杭州运货的外地车,车上的驾驶员姜某被拖到了周某的车上。“你们做这生意害了多少人?知不知道被举报要吃官司?这样,要么大家好好谈,要不然就把你和一车的死猪肉一起送派出所。”苏某用报警来威胁姜某,并打电话给姜某的亲戚要求汇4万元到指定的账户。因凑不出钱,姜某的亲戚一直没有给对方汇钱。
自食其果没想到家属报案
第二天早晨,周某等人因为害怕扣留姜某的时间过长构成非法拘禁罪,就把姜某放了,心想着姜某总不至于报案把自己供出去。
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姜某的哥哥担心弟弟的人身安全,冒着坐牢的风险,在姜某被释放前向派出所报了案。第二天下午,周某等5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5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敲诈作案一起,价值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黄某、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本案因5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5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被害人姜某和他的亲戚因为生产、销售死猪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