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初,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宣布,调查确实发现谷歌通过采取某些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只是证据尚不足以显示谷歌违反了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已和谷歌达成和解协议,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结束。美国《纽约时报》中文网1月31日刊发评论文章称,谷歌最令人不安的霸主地位是在消费者私人数据市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不该放任谷歌成为数据霸主。
文章作者帕梅拉·琼斯·哈伯在2003年到2010年期间曾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文章称,成立数年后,谷歌拟定了一套指导原则,名为《十大信条》(Ten things we know to be true)。其中第四条是“网络也讲民主”。这是可敬的态度——尽管有点让人意外,因为这话来自网络之王。
可以说,谷歌现在正是网络之王。其搜索引擎服务占据了美国近80%的网页搜索量——还惊人地占据了98%的移动设备搜索量。在这方面,谷歌不仅是一个同名动词,还可能是美国乃至全球最主要的信息通道。没有其他搜索引擎能够接近谷歌。谷歌对自己在现代信息社会的主导地位很是“谦虚”,断言只要人们愿意使用,与之竞争的搜索引擎如雅虎或微软的必应都只有“一指之遥”。谷歌指出,互联网领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存在着同样强大的挑战者。Facebook让谷歌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看起来像个笑话。在亚马逊上进行商品搜索的购物者大大超过谷歌。谷歌说,简言之,目前存在充分的竞争,消费者不应该担心谷歌在信息经济中的强大角色。
文章指出,需要透过一个不同的棱镜来看待谷歌的市场角色和行为。谷歌不只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或“网上服务公司”、或出版商、或广告平台。就其核心而言,它是一家数据收集公司。谷歌的“市场”是由消费者产生和提供的关于消费者的数据。消费者就是你。在这个领域,谷歌占据了霸主地位,几乎无所不在,让人恐惧。数据是在线市场的引擎,的确,它已成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
2011年3月,谷歌用一条政策取代了规范其产品和服务的60多条隐私准则,并开始整合其收集的个人数据。根据谷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在2010发表的一份声明,谷歌在两天内收集的数据相当于从人类起源到2003年所产生的数据总和。他后来又宣称,他不认为“社会理解这样一件事,即当一切信息都可获取、可知、且每时每刻都被各方记录下来时,将会发生什么”。就目前而言,谷歌利用收集的数据去销售有针对性的广告,但谁能说该公司的数据使用将只局限于这一目的?选择退出谷歌的数据收集?当然,你可以那样做,但你也得删掉你的谷歌邮箱,退出谷歌的生态系统。使用谷歌Android操作系统的移动设备每天新增130万部,其使用人数超过苹果iPhone——谷歌的生态系统在不断发展壮大。
作者还指出,从其在联邦贸易委员会任职时起,就一直担心谷歌在数据收集方面的霸主地位及其带来的深层次隐私担忧。当委员会批准谷歌在2007年收购双击公司(Double Click)时,就表示了异议,因为担心把这两家公司的海量消费者信息合并起来,将使谷歌在基本上没有竞争对手制衡的情况下,构建关于网民网上操作习惯的特征档案,侵犯个人隐私。
文章最后指出,如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另一个机会来保护消费者、推动创新和确保公平的网络竞争。该委员会在斟酌其决定时必须理解的是:尽管谷歌在网络搜索和在线广告领域遥遥领先,但谷歌最令人不安的霸主地位是在消费者私人数据市场。若能在该领域重建真正的竞争格局,确信市场力量将推动企业在不侵犯消费者隐私的情况下,提供有吸引力的服务和相关的广告。但话又说回来,霸主就是霸主。正如谷歌的英明创立者所说,在互联网领域,民主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