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革祥出庭受审。
死者父母当庭落泪。记者蒲东峰摄
货车司机李革祥和28岁的女收费员祝某,因10元高速通行费较劲。李革祥不肯多交10元钱要强行闯关,祝某只身挡在车前阻止,最终被碾轧身亡。昨天,被控故意杀人罪的李革祥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审,他辩称自己当时只想吓唬祝某,不想要对方的命。其辩护律师认为,祝某所在的首发公司管理上存在问题,希望法院对李革祥轻判。死者父母要求李革祥偿命,并索赔249万余元。
■事件起因
为错发的通行券较劲
50岁的李革祥是河北涿州人,小学文化程度。他当庭说,自己2010年考取了B2型号的驾驶证,之后买了一辆载重量5吨的二手东风牌平头货车,登记在其小舅子的名下。不忙时跑跑运输,经常走高速路到北京。
一般情况下,小轿车进高速时领的通行券是A型,交5元钱;大货车领的通行券是B型,交15元。
李革祥说,他的货车是B型车,要交15元的通行费,但他A型券、B型券都领过,“他们给我什么券,我出去就交什么券”。
去年7月18日凌晨3点多,李革祥开货车从窦店上了京港澳高速公路,准备把两吨半重的水泥构建,从河北涿州送到北京回龙观。在进高速时,收费员发的是A型车通行券。凌晨4点左右,李革祥驾车来到丰台区赵辛店进京方向出口收费站。在最外侧收费口,他把A型通行券及5元钱交给28岁女收费员祝某。祝某发现车型不对,当即告诉李革祥,要交15元。
李革祥不愿意,并表示,“我说他们给我的就是A型车的券,给什么券,我就应该交什么钱。”两人随后发生争执,祝某从收费岗亭出来,站在李革祥的车前,双手掐腰和他理论。
■终酿命案
女收费员拦车被碾轧
排在后面的司机纷纷按喇叭催促。李革祥向后倒车,停在路边,下车走到祝某跟前。“我提出要拿回通行券,从别的收费口离开高速,但她不让。”
双方僵持不下,情绪激动的李革祥随后上车松开手刹,想闯杆离开,虽然祝某拦在通道中间,他也没有停车。在法庭上,李革祥一再强调自己当时只想吓唬祝某,“那里是下坡路,我空挡溜着走,点着刹车控制速度。”
收费站的监控录像显示,货车当时顶着祝某向前走,祝某很快被顶倒。李革祥说,当他看不到祝某,意识到对方躺下了,就向后倒车。但一下撞到了后面的货车上,这让他慌了神,“我也不知道挂上挡还是没挂上挡,车就向前走了。”
监控录像清晰显示,李革祥驾驶的大货车又向前开去,从倒在地上的祝某身体碾了过去。李革祥辩解,他想踩刹车让车站住,但当时蒙了,也不知道踩的是刹车还是油门。而据目击此事的保安说,当时听见货车加油的声音,车速挺快,撞断栏杆跑了。
■死者父母
哭喊“我的傻孩子啊”
法庭上,李革祥对祝某的死表达了歉意,他鞠躬向死者父母赔罪。
他说,自己闯卡离开后,没敢下车查看,“我怕有人揍我”。之后他正常去回龙观送货,回家后经家人劝说,于下午向当地警方投案。
昨天,死者父母到庭向李革祥索赔共计249万余元,并要求李革祥的小舅子以车主的身份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祝某的母亲一直在法庭上哭泣,当看到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里,女儿用身体挡车的画面,老人哭着喊道:“我的傻孩子啊。”
对此,李革祥表示会尽力赔偿;他的小舅子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表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由交通事故造成,而是李革祥的故意犯罪行为引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庭审后,祝某的父母一直痛哭不止,他们要求李革祥偿命。
■庭审焦点
检方:监控为证系故意杀人
辩方:想杀人就不会倒车了
昨天,控辩双方围绕李革祥涉嫌的罪名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现场监控录像客观详细反映,李革祥明知祝某站在收费站通道栏杆处,仍驾车顶撞对方。在发现祝某被撞倒后,仍倒车,并再次加速碾轧祝某,致对方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革祥则否认自己想害死祝某,称自己和祝某无仇。其辩护律师认为,李革祥的目的就是想吓唬祝某,当发现祝某倒地,他赶紧倒车。“如果想杀死她,他就没有必要倒车,直接开过去就行了。”律师认为,李革祥是在倒车撞到其他车后,认为能骑着祝某过去,轧不着对方才开走的,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被害人行为值得赞扬
辩方:不该拦车且激化矛盾
法庭上,李革祥的辩护律师对首发公司的管理提出质疑。他提出,李革祥从窦店进高速路时,收费员就应该什么车发什么证。入口收费员给李革祥的B型车发A型车的券,反映出首发公司管理混乱。
此外,首发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明文件中称,按规定,当出口收费员发现车辆入高速时领取的车型通行券有误,收费员应立即上报监控中心,变更正确车型通行票,收费后放行车辆。
律师指出,从这份证明文件可以看出,祝某当时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报告,没有找领导化解矛盾,且她应该在岗亭里收费,不应该出来挡在车前,不应吵架,也不应推搡李革祥激化矛盾。律师希望法院对李革祥轻判。
对此,检方出具的首发入口收费员的证言称,对车辆收通行费并不是以入口的通行券为准,入口收费员只是初步判断,出口时收费员必须复核。
公诉人则认为,首发公司是否管理不善与本案无关,对于祝某出来阻拦车辆是否有一定责任,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道德上的问题。“每个人从事一个职业,都有他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的行为,是应该值得我们称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