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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协议书称学生放学后在校出事不负责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1-22 15:22:35

  学生放学后在学校出了事,学校该不该负责?

  记者19日接到报料,株洲醴陵市黄泥坳街道办事处的中小学生近日从学校带了一份《学生安全协议书》给家长,协议书中不少条款约定,学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责任”。一些家长拿到协议书后,认为协议内容有不妥,学校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律师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事故,“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以事故发生地界定。

  家长:免责条款没征求我们的意见

  城北中学位于醴陵市黄泥坳街道办事处八里庵社区,在学校附近的道路边有一口水塘,水塘边插着一块城北中学的警示牌,上面写道:未经家长批准学生不得私自下水游泳。

  21日,本报记者见到了由醴陵市姜湾社区邓先生提供的《城北中学学生安全协议书》,共有16条协议。他表示,自己是1月5日收到的这份协议书。

  协议书中,有条款称: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八里庵社区的一些家长反映,水塘没有发生过事故,学校在水塘边插警示牌是出于学生安全考虑,但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看了一下,没有签字。”邓先生称,安全协议书的落款只有学校公章,权威性不够,另外协议的条款是学校单方面拟定,没有征求过家长的任何意见。

  校方:初衷是出于安全教育

  21日下午,本报记者采访了醴陵城北中学校长李家许。

  李家许表示,发给学生家长的《学生安全协议书》,是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初衷是出于安全教育。学校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的行为,不存在校方有推卸责任的意图,且学校并没有强制家长一定要同意。

  李家许介绍,醴陵市黄泥坳街道办事处境内有1所中学、6所小学、1家幼儿园,这些学生的家长均收到了《学生安全协议书》。

  教育局:安全协议书有“政策依据”

  21日下午,记者从醴陵市教育局了解到,该教育局曾向醴陵全市中小学学校下发了有关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在该局学生与安全工作股办公室,学生安全股股长何铁山认为,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不存在异议。

  何铁山打开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网,找到一篇名为《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的文章。记者对比《城北中学学生安全协议书》发现,里面的条款几乎没有差别。

  “有政策依据,怎么会乱来?”有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发现,《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2年3月12日,无作者署名。

  律师说法教育部的规章只做参照,责任划分看法律

  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在采访过程中,不少学生家长表示,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就要担责。但律师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在责任划分上不能一概而论,“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全部推到学校一方。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验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的一个规章,有参照的作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诉讼时,律师和法院会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涉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划分,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责任划分最终以法律规定为准,即使家长在协议上签过字,一旦条款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协议也是无效的。

  《城北中学学生安全协议书》条款摘要:

  “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此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方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此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 红网 作者: 编辑: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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