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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万借贷案缘何拒绝测谎 杭州一借款人受困“真相还原”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1-18 12:22:56
近些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相应的纠纷也大量涌现。由于众多案件按照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事实,不少法院纷纷引入了测谎手段以辅助断案。不过在浙江杭州市,近期一起涉及457万元的借贷案中,因法院拒绝测谎,引发当事人异议,并坚持提起了申诉

  近些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相应的纠纷也大量涌现。由于众多案件按照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事实,不少法院纷纷引入了测谎手段以辅助断案。不过在浙江杭州市,近期一起涉及457万元的借贷案中,因法院拒绝测谎,引发当事人异议,并坚持提起了申诉。

  测谎手段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应用测谎手段?法院根据怎样的标准决定是否需要测谎?此案引发圈内较多关注。

   熟识好友起诉还钱

  事发于2012年1月。

  在杭州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王立仁意外地收到一份来自上城区法院的传票。其熟识的朋友叶某,将他告上了法院,讨要457万元欠款。

  多年来因工程建设需要,王立仁时常找民间放贷人借款以周转资金,由此与叶某等人有着长期的经济往来。在王立仁眼里,二人的关系一直不错,所以此次当了被告,令他深感诧异。而更让他想不通的是,所涉及到的相关款项早已结清。

  叶某此番据以提出请求的一份关键证据是,王立仁于2009年4月28日签字确认的一纸《借款合同》。

  “这份借款合同确实订立过,但是其作用仅为对方做账需要,并非真实借款的表示!”王立仁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在合同订立之前,他陆陆续续向叶某、吴某等人借款并相继予以还清。2009年4月28日,对方提出“要做账”,但又称借条太多,并建议他不妨写一张总的凭证。于是他收回了之前全部15张借条,并出具了一份总额为457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收据。

  王立仁说,在此之后超过两年半的时间里,他和叶某之间相安无事,叶某从未提起他有这笔欠款。

  借款原件成胜败关键

  如今,明明早已结清的457万元款项,叶某却起诉追讨,“等于要我还两遍”。王立仁怒不可遏。但让他疑惑的是,由于欠款已经还清,对方早将借款合同归还,现在又是凭着什么提起诉讼的?事后,他翻出自己收回的借款合同时,方才发现,这竟是一张复印件。而对方据以起诉的那份合同,后经认定确属原件。

  “他将复印件当原件还给我,看来是早有预谋的。”王立仁说,虽然几经沟通交涉,但叶某依然坚持存在这笔欠款。由于对方持有原件,王立仁在接下去的诉讼中,处境极为不利。

  法庭上,叶某对于王立仁的说法均予以否认。他认为王无法证明其已还款的事实,本案借款合同原件也不应当由王持有。上城法院审理后也认为,由于叶某持有的借款合同与收条是原件,且王立仁无法证明相关汇款为还款,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2012年9月7日,杭州上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王立仁归还457万元欠款并赔偿44万余元违约金。

  王立仁显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并提出了对双方测谎的申请。他认为,一审判决的惟一依据,就是留在叶某手中的一份借款合同,直到二审,叶某也未能提供双方借款往来的详细原始记录,借款合同在此案中只是一份孤证,证明力单薄,据此判决十分牵强。而测谎作为一种高准确率的科学心理测试,可以得出可信度极高的结论,从而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

  但是对于测谎请求,杭州中院予以否决。该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一、二审中对案件情况已作多次陈述,并有案外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对双方当事人无测谎必要,故对王立仁提出的测谎申请不予准许。与此同时,该院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2012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申诉人再提测谎请求

  因不服杭州中院的判决,王立仁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了申诉,并再度提出了测谎的要求。

  其代理律师苑亮在再审申请书中指出,一、二审法院在已知本案借款合同并无合同项下的实际打款这一情况下,仍不进一步查证实际借款,甚至法庭上对方当事人对实际借款事实无法陈述时,也不要求其讲清楚,就简单依据一份几乎所有条款都空白的合同下判,显然过于草率。该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判事实基本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

  苑亮律师还指出,王立仁在原审期间就提出对各执一词的双方进行测谎,但原审法院却拒绝组织,亦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即“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起457万元的借贷纠纷,是否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测谎请求会不会得到支持。有待于上级法院的进一步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叶、王之间还有另一起极为相似的借款纠纷,去年在杭州下城区法院审理。最终,叶某主张王立仁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民间借贷纠纷居高不下的浙江,测谎断案已非新鲜事物。近些年来,浙江省内的多个法院,将测谎手段运用于审判实践。根据相关方面的披露,这类型案件清一色关联民间借贷。另据媒体报道,从2007年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已经接受上海、江苏、浙江乃至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委托,为法庭审判提供司法心理测试(测谎鉴定)服务,完成了上百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测谎鉴定。

  法律界相关人士介绍,尽管测谎结论在我国尚未归属于法定直接证据,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并不影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测谎结论作为辅助参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利用测谎结论作为辅助证据,解决了诸多判案难题。

  新闻链接

   民间借贷纠纷频现测谎

  2008年3月,浙江嘉兴桐乡市法院在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心理测试(即测谎)。结果表明:原告孙某在有关借款真实性问题的回答中出现“说谎心理反应”,被告黄某未出现“说谎心理反应”。桐乡法院认为,心理测试具有科学性,测试结果可以对现有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起印证、加固作用,故予以确认。结合其他证据,桐乡法院最后确认原告孙某未向被告黄某出借1万元款项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其起诉。

  2010年2月,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就一张收条,一方说借款已经还了,另一方说收条是假的,钱没有还过。法院先后开庭数次审理,但因原被告双方的话矛盾重重,案件未能了断。此后根据测谎形成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并经过综合分析,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2011年9月,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受理原告张先生诉被告吴女士借款120万元不还案。面对双方说法大相径庭、各自提出了一些证据又都没有足够证明力的情形,法院于是委托宁波市公安局测谎室对两人进行测谎。结果,张先生通过测试,而吴女士没有。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参考测谎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归还张先生借款120万元。一度坚持自己观点的吴女士默然服从了判决。

  2011年,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受理一起借款纠纷案,因原告、被告的说法完全相反,且双方都是言之凿凿,法庭由此想到了测谎。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得出结论,法院判决认定周某已经归还丁某4万元借款。承办法官说,测谎结论结合相关录像、调查笔录,应认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证据链。

来源: 市场导报 作者: 编辑: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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