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多部门屡次呼吁,汽车销售的霸行仍刹不住车。据湖北武汉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介绍,去年初至去年12月12日,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4094件,同比增长近10%,平均每天10起。其中,涉及销售合同的899件,同比增长120%,为历年之最。其中很多销售合同中隐含霸王条款。
事由消费者在购车时,很多4S店都声明“如遇厂方生产、运输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有的甚至称“若遇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点睛】厂家因素为正常的经营风险,4S店以此作为不可抗力不定交车时间,甚至加价提车,与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相违。4S店的合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事由若质保期内发生属于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4S店称消费者应“在索赔期限内通知4S店,由4S店协助索赔事宜。索赔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点睛】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了汽车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事由对已购车的消费者,4S店还要求车主“不得以任何商业目的展示所购车辆,或将车辆用于有损车辆品牌形象的活动”。
【点睛】排除了消费者对自己的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总评】我国汽车消费领域的法律、“三包”规定迟未出台,汽车消费纠纷鉴定机构少,一定程度影响了制订合同的准确性、公平性。示范合同一般由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与工商联合推出,而汽车生产环节由经信委管,流通环节是商务部门管,只负责销售推广和政策,消费纠纷只有工商管。对口的主管部门不明,示范合同定会难产,即使推出,销售商未必会买账。在国家暂无相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应该积极借鉴地方的做法,适时亮剑。如去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责令某4S店退还销售大众途观的加价款,在遭到拒绝后,没收其违法所得55万元,并罚款55万元。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慎交购车定金和认真研究购车合同,遇到侵权行为时要保留证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