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因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被依法查处,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的经济制裁总金额达3.53亿元。据国家发改委通报的信息,涉案的六家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尽最大努力向我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对我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2006年12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国家发改委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企业主动报告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的情况。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其中三星82.65万片,LG192.70万片,奇美156.89万片,友达54.94万片,中华映管27.06万片,瀚宇彩晶0.38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国家发改委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53亿元。其中,三星1.01亿元,LG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
为何不根据反垄断法处罚(延伸阅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宣布,韩国三星、LG等六家企业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被罚款1.44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我国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罚款数额相对较轻。“如果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处罚,罚款基数也将是这些企业的销售额,罚款金额肯定会大得多。”
对于为何不运用《反垄断法》,发展改革委表示,“本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由于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们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了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