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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出炉
“团购”名称不是免责法宝 所售商品同样要有“三包”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2-26 16:24:36
  严勇杰 绘

  从陌生到热衷到冷处理,网络团购的纠纷和投诉正在呈现不断增长态势。昨日,《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出炉。对团购网站的管理形成了专门性、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给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全国尚属首创。今后在面对团购消费纠纷时,宁波消费者维权有了专门的法规。

   团购纠纷和投诉激增

  2010年之前,网络团购对于绝大多数的市民而言,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事物。2010年以后,团购网站迅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国内各类团购网站的数量约为4000家。调查显示,至2012年3月,宁波共有16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团购网站。

  据统计,2012年1至12月,宁波全市各级消保委和工商12315申诉中心共受理网络团购引发的消费投诉477件,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长216%,与2010年同期相比增长23倍多。

  目前,我市网络团购纠纷和投诉主要集中在写真摄影、宾馆餐饮、美容美发、KTV等服务性消费领域。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商家网站关闭、商家附加条件限制消费、商家无故拒绝团客、虚假宣传、服务缩水等。

   6种情形属于消费欺诈

  《办法》指出,今后从事团购经营活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团购经营活动中,有6种情形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以网络团购为幌子,虚构内在的商品、服务,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此外,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消费者正在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实施其正常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等,也均属于消费欺诈。

   “团购”名称不是免责法宝

  “《办法》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团购销售商品与实体店销售商品的一致性,与后者一样,团购销售商品同样需要‘三包’、发票、合同。”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表示。

  《办法》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经营者应当将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原始数据、信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从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办法》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约定(合同),并应明确以下内容: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此外,实体店销售商品的“三包”,团购商品同样要有。团购网站经营者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未消费过期作废”成历史

  对于不少爱团购的消费者来说,未消费过期作废可以说是一项耳熟能详的条款了。尤其是在团购网站兴起初期。不过今后,“未消费过期作废”将成为历史。《办法》指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设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的规定。此外,对于不少团购网站做出“过期后可退款”的承诺,但在实际退款过程中,只是退回其网站的情况,《办法》也明确不能设定。

  而一些特殊商品,如酒店住宿、生鲜产品等,由于消费者不及时消费,确实会给商家带来一定损失,商家是否可以在合同上做出“未消费过期作废”的规定呢?对此,施民伟表示,针对这类情况,因消费者未及时消费带来的损失,商家可以与消费者商定,由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商家如果因此要求消费者“未消费过期作废”,则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网购消费选择需谨慎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团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欲购商品的品牌、产地、价格及性能等。若价格和商场的同类商品相差太悬殊,就要警惕,不要贪图便宜而忽略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二、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网站和销售商。看清相关网站是否有联系方式,是否公示ICP备案号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注意防范个人发起的网络团购。

  三、事先与网站、销售商约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双方的责任及权利等事宜,并保留相关记录,便于事后作为维权依据。

  四、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或货到验货后付款,切忌不要向网站提供的个人账户直接付款。

  五、索要发票,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时的重要证据。

 

来源: 宁波晚报 作者: 编辑: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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