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消费频道 > 食品安全
徐福记被诉违规添加抗氧化剂续:下架食品又上架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2-26 14:52:40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质量没问题仅标签不合格的食品,也须立即下架进行处理。该销毁还是能补救,要依具体问题而定。问题不严重的,一般是给当地经销商专款;或更换包装,或遮盖涂改。陈书伟说:“这笔费用就是纠错成本,是你该花的钱。”

  记者昨天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到了徐福记沙琪玛,其配料一栏里,标注的是“食用棕榈油(含特丁基对苯二酚)”。

   商业机密与公共利益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徐福记被控非法添加后,坚称“内容物未进行人工添加,属于原料自带”。为11月5日的庭审辩词做佐证的,是东莞市质监局提供的三份检验报告。

  陈书伟向记者提供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12日(2012)第98号《政府信息公开复函》,称食品配料必须备案。东莞市质监局没有提供配料备案的原始档案,无法证明其所主张,充其量只能证明去检查时没有发现徐福记添加TBHQ,因为“检查的时间并不是我们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

  那么徐福记自证清白的最核心证据——当初给相关监管方的食品配料备案报表呢?据陈书伟介绍,一审开庭时,审判长多次要求徐福记向法庭提供该报表,对方的回答是会泄露“商业秘密”。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一直跟踪此案研究的的著名律师张红云认为,徐福记一审败诉的关键,是缘于原告购买的产品标识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是否真属徐福记自己所称的原料带入,徐福记应提供出更详细的生产过程的证据来完成举证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徐福记的添加剂由原料带入,徐福记也应对带入是否符合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为弄清徐福记食品上的TBHQ是原料带入还是非法添加,除了一直坚持要徐福记主动公开该份配料备案材料,陈书伟还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公开该信息。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其后,广东省质监局受理了他于2012年12月11日要求撤销东莞质监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产品配料已公开在所销售的产品上,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申请人只是想查看备案与标签是否一致;食品配料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申请人有权获悉该食品安全信息。

  12月21日,记者来到东莞市质量监督局,希望有关部门出具备案材料。该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智勇先让记者列出采访提纲,后以采访需要“先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安排采访事宜”的程序为由婉拒了采访。

  针对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在检测中,把GB7718和GB2760检验标准换成依GB/T22475-2008《沙琪玛》检测,没有履行复检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陈书伟又于2012年12月9日向深圳市监察局提出举报,要求追责。

  陈书伟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采访结束时,陈书伟接到了深圳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室的手机短信:“尊敬的陈书伟同志,您向我局反映的问题。一件我们已转调查部门核实,另一件作为交办件进行办理;现予以程序性回复。”

  看完短信,陈书伟苦笑道:“我连相关法规都配上了,却迟迟不见实质性动静。看来得习惯在程序上兜圈子。”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编辑: 李雯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