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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浙江省高速救援费不能再漫天要价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2-24 09:04:11

  从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将进行规范和调整,漫天要价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由于带有垄断经营性质,消费者对高速公路的救援收费时有质疑和投诉,是当前金华市交通运输价格投诉的焦点之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将进行规范和调整,漫天要价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拖、吊、抢修标准分类明确

  据物价部门介绍,浙江省高速公路里程和车流量不断增加,救援服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这次调整的收费标准,是根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救援车辆权利和义务相当、费用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的。高速救援服务费主要分拖车、吊车(货)和抢修等三类,分别按一至五类车加以明确。

  其中,拖车服务一、二、三、四、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分别为350元、450元、500元、550元和650元;吊车服务一、二、三、四、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分别为1000元、1300元、1800元、2300元、2800元;吊货物服务分两类,先吊车再吊货物收费为50元/吨,只吊货物收费为800元加50元/吨;抢修服务分三类,一是换轮胎,一、二、三、四、五类车每只收费分别为170元、180元、190元、200元和210元,二是拆装轮毂每只收费350元,三是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协商收费。此外,高速救援过程中如果产生驳运、乘客转运、货物运输和货物保管的,均规定双方协商收费。

  此次调整方案规定,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标准执行。根据收费站出口称重信息,被拖车辆超限超载3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20元;超限超载10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40元。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从第二只起每只收取50元,同轴同侧两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两只轮胎计收。

   特殊救援收费适当上浮

  由于高速公路救援有诸多不同情况,有困难的有复杂的,导致漫天加价现象频发。对此,物价部门也进行了明确:主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实施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两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

  对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50%。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吊拖合一车辆按不高于对应车型拖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受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乘客转运和车辆维修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项目的具体服务费用,应按照事故(故障)发生地市场实际价格水平结合救援服务过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救援前一定要先签协议

  实施高速公路救援,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拖入停车场的故障车辆或事故车辆,可按停放时间收取停车费。停车费分临时停放和昼夜停放两种,一类车分别为3元/小时和12元/天;二类车分别为5元/小时和20元/天;三、四、五类车分别为10元/小时和40元/天。临时停车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24小时)停放收费。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减半收取车辆停放费。

  根据物价部门的要求,开展救援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千万不要忘记先签协议,对照收费标准,注意救援单位是否有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抬价的现象,保护好自身权益。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编辑: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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