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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出售隔夜米饭致147名中学生中毒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2-18 14:16:08

食堂出售隔夜米饭致147名中学生中毒

▲ 5月25日晚 ,26中学生在医院腹泻门诊就诊。(资料照片)

食堂出售隔夜米饭致147名中学生中毒

▲ 12月17日,26中食堂执行经理寇某某(右)和厨师长许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六个月。

今年5月25日,青岛第二十六中学147名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后,先后出现呕吐、腹痛、发热和腹泻等症状,并到医院就诊。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这起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学校食堂将前一天午餐所剩米饭提供给学生食用,因“蜡样芽孢杆菌”感染所致。12月17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负责该校食堂的执行经理寇某某和厨师长许某均被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六个月。宣判结束后,二人均当庭表示不会提起上诉。

突发门诊聚集大量中毒学生

今年5月25日晚上9时许,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96663反映,他的孩子在26中上初一,当天下午突然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由于呕吐得挺厉害,担心孩子出现食物中毒 ,王先生立即将孩子从学校接回了家中 。“除了米饭外,中午还吃了三个菜,也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王先生的孩子告诉记者,当天下午1时许,班里就有同学陆续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到了下午4时许,自己也开始呕吐。后来,王先生接到老师的电话后,赶紧将孩子送到附近医院。

当天晚上10时许,记者来到青医附院,此时这里聚集着大量身着校服的学生。“下午就不行了,浑身没劲还发烧!”一名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他的孩子也是下午4时许被接回家的。“当时就是呕吐,然后就开始发烧,烧到39度多!”这名家长告诉记者,担心孩子晚上挺不住,他连夜把孩子送到医院,没想到门诊里到处都是生病的同学。

约一个小时后,记者又来到东部市立医院,此时医院腹泻门诊里还有4名就诊的学生。在门诊外,几名老师正忙着与学生家长沟通。“目前我们也正在排查原因!”学校一名老师得知记者正在采访后表示,中毒学生主要在东部市立医院、胶州路市立医院和青医附院三处就诊。但对于事情原因,这位老师也并不清楚。

探因食堂存食品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

6月15日,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了此次事故的四大具体原因:一是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此次中毒事故的发生表明,青岛第二十六中学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食堂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疏于管理,各项管理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信息报送机制不健全,事故报告不及时。青岛第二十六中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信息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信息,存在迟报行为,导致事故处置迟缓滞后。

三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该校没有通过招标采购,自行确定食堂托管单位(实际为承包关系),准入制度标准要求过低。学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制约机制,对托管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导致食堂托管单位受利益驱动追求低成本,提供过期霉变食品给学生食用,对学生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四是学校食堂硬件设施不完善,工艺流程不健全。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青岛第二十六中学食堂布局结构不合理,灶间通风设备差,温度、湿度偏高,存在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的安全隐患。

审理隔夜剩饭照卖是常事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青岛泽丰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青岛市第二十六中学签订食堂托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青岛泽丰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该校师生提供早餐和午餐服务。其中 ,食堂执行经理寇某某负责食堂饭菜加工管理工作。2012年5月14日开始,许某成为该校食堂的厨师长。

记者了解到,该校食堂灶间位于地下负二层,通风条件差,温湿度偏高,而食堂主要以米饭为主食 。法院查明,依照食堂经理寇某某设立的规定,作为厨师长的许某通常会将每天的剩余米饭放置于蒸箱内,常温保存,并在次日将米饭加工后再出售给学生食用。

2012年5月25日6时,寇某某到该食堂巡查,虽然发现隔夜米饭表层略微发黄,仍然指示许某将剩余米饭加工后在午餐时向学生出售。据了解,当天共有1100余名在校学生就餐。中午11时50分,食堂开始发午餐,下午1时起,部分学生开始出现腹部不适现象。下午4时许,部分学生出现呕吐、腹痛、恶心等症状,并被分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经青岛市及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调查,认定该事件为一起因食用蜡样芽胞杆菌污染的隔夜米饭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共计147人。

宣判两名主要责任人获刑

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12月17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当天上午9时30分许,法警将两名被告人带上法庭。记者注意到,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寇某某和许某一直低着头,还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宣判结束后,二人均当庭表示不会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许某明知隔夜米饭已经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加工出售给在校学生食用,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导致147名学生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寇某某作为食堂负责人,应对此次食物中毒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作为食堂厨师,直接负责剩余米饭的保存和加工,亦应对此次食物中毒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寇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延伸

剩饭为何这么毒

蜡样芽孢杆菌是芽孢杆菌属中的一种。此类病菌分布广泛,特别是在谷物制品中,最适宜生长繁殖的温度为28摄氏度至35摄氏度,夏、秋季多发,污染食品主要为剩米饭、米粉、剩菜。食用被这种病菌污染的食品后,一般在数小时内出现中毒症状,引起腹痛、呕吐、腹泻等症状。

说法

后果特别严重可判无期徒刑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张需聪律师说,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由于刑法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认定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认识与理解存在诸多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解释,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既不能仅凭其口供,更不能主观臆断,轻易作出结论,而应提请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证明该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即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并应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犯本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链接

校长被免职多人被记过

26 中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于6月15日下发了《关于对青岛第二十六中学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直接责任人该校食堂托管公司经理寇某某、厨师许某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对该校食堂托管单位泽丰源酒店管理服务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成学校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事件处理结果,加强警示教育。

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行政纪律处理,责成市南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孙方凯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区教育局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科室体卫艺科科长徐明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区教育局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体卫艺科教师周蕾行政警告处分;免去青岛第二十六中学刘晓云校长职务;给予青岛第二十六中学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张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青岛第二十六中学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管理责任人卫生教师隋锡庆行政记大过处分。 

来源: 半岛都市报 作者: 记者 李保光 鲍福玉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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