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37岁谢师傅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双份赔偿的维权路走得有点曲折。我省明确规定工伤适用“双份赔偿”,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工伤认定是有期限的。
12月13日,谢师傅得到了两份裁定,都是有关他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一份来自法院,支持了肇事司机赔偿他,医药费等共计51万元。另一份来自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向单位要求的工伤待遇费用。
看到这里,人们也许会有点疑问。谢师傅怎么能就同一个事故,要求两份赔偿呢?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驳回是不是与此有关?其实,这个事情很有说头。
谢师傅原本是一家保安公司的签约保安,被派往城北某语言学校担任保安。2011年1月的一天中午,谢师傅骑电动车上班路上,被一辆工程车撞倒。工程车负主要责任。
谢师傅伤得蛮重,多处骨折,其中最严重的是尿道断裂,所以直到今天,谢师傅基本上都是用着尿不湿四处奔走。
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谢师傅属于工伤。而有关工伤的赔偿,一直以来,在司法界有争论。在老百姓看来,同一事故怎么能赔偿两遍。
事实有两个法律范畴,一个是肇事者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应当作出侵权赔偿;二是就用人单位而言,是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劳动保障范畴。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在国内率先明确了工伤的“双份赔偿”的救济观念。明确: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过在给付项目中可以扣除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浙政发[2009] 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以此出发,谢师傅的律师给他向两方面提出了赔偿,一是肇事者,二是用人单位。
不过,谢师傅的维权路并不顺利。
12月13日,谢师傅得到法院判决,要求肇事司机的民事赔偿获得支持。但是,要求单位进行工伤给付被驳回。
事情卡在谢师傅的工伤认定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不就是由单位在事发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30天内提出申请,要不就是由工伤者本人或者亲属向劳动部门去申请,期限是1年。
谢师傅出事后,保安公司没有为他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可惜,谢师傅本人也没有去提(事发后他住院就长达半年,之后也一直行动不便)。
等到今年想起要求工伤待遇时,已经过了期限。
此番劳动仲裁部分驳回他的理由也是,你连工伤认定都没有做过,怎么能确定你的受伤性质是工伤。
谢师傅搬出了当初交通部门的伤残鉴定。但是,这属于两个法律体系,劳动部门无法“借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定书15日之内,如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结果,真的很难说。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内类似官司有的支持工伤认定一年期限,而有的判决是“过了期限,就失去了权利”。
谢师傅今年才37岁,这次事故对他日后的生活和工作影响很大,他的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胡正广律师说,如果能实现“双份”赔偿,有百来万的现金,谢师傅今后的日子就会更有保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