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出头的大姐徐美(化名),声称因举报遭人打击报复,想把名字改成“学雷锋”。
她正式提出了书面申请。不过,公安机关认定改名依据不充分,不予更改。
徐美不甘心,索性把公安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决定,准予更名。
想改名“学雷锋”,派出所不同意
徐美家住江北区,今年40岁出头。
今年9月4日,她向当地慈城派出所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改名成“学雷锋”。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徐美的理由是,“志愿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无数次举报侵犯公民人身和国家人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违法行为,遭到打击报复,跟踪迫害”,不得不改名。
慈城派出所经过审查,认定徐美要求改名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相关规定。
9月6日,派出所正式作出不予更改的决定,并在第二天通知了徐美。
徐美不服,思来想去,她决定走司法程序,让派出所收回“不予改名”的行政决定。
状告公安局,一审败诉
9月14日,徐美向江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徐美声称,“因现用姓名对本人今后从事学雷锋爱国普法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行为的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同时也危及到原告的人身安全”,故请求法院撤销江北分局作出的不予更改决定。
11月13日,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当天,徐美身穿一件蓝色上衣到庭,独自一人以原告身份参加了庭审。
在法庭上,徐美再三重申,自己“志愿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无数次举报侵犯公民人身和国家人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违法行为,遭到一些恐怖恶徒和假警察的打击报复,这些恶徒千方百计从公安机关获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后,对本人的住宿地、举报地进行跟踪迫害,现用姓名对本人今后从事爱国的正义举报行动带来极大困难,同时也危及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然而,从始至终,徐美都没能说出,她是怎样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怎样举报犯罪违法行为,又是怎样遭到打击报复和被跟踪报复的。
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当庭驳回了徐美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撤销江北分局的决定。
今天(12月6日)是判决正式生效的日子,徐美想把名字改成“学雷锋”的愿望,再次落空了。
哪些情况可以改名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改名,哪些情况不能?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可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管理机关根据职能对公民变更姓名是进行控制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改名是权利,却并非不受限制。
另外,《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对浙江省公民更改姓名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以及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