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持币消费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了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赊欠消费,误购“劣质、三无”产品等,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消费纠纷。
从近年来市消保委受理的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自行消费引起的消费投诉可见一斑。如虎山街道何家山村毛女士,反映其14岁的儿子在家长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到市区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1100元的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退货,遭到店主的拒绝。又如市区杨某,反映其10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花300元钱在某文具店购买了一台MP3,使用一个月后就出现故障,儿子将该机拿到店里修理,店主以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修理。
上述两案虽经消保委的调解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教训值得吸取。针对此类消费纠纷频发的现象,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别提醒全社会都要来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未成年人购买涉及到有易燃、易爆、易碎以及价值较高的商品,一定要有监护人在旁陪同或者监护人同意方可销售。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未成年人“消费教育”工作,把消费教育纳入学校的课堂教育,使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持续性,规范化,让孩子掌握一些花钱购买日常学习和生活必需品的常识,教孩子学会计划用钱、节约用钱、理性消费。
其次,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营者更不要见利忘义,要遵章守法经营。如果未成年人购买涉及到有易燃、易爆、易碎以及价值较高的商品,一定要有监护人在旁陪同或者监护人同意方可销售。
再次,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而擅自大额消费,以减少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