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国家政策,可以取得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1月1日,46岁的程玲与几个老工友结伴来到税务局,咨询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交税的情况。工作人员相告,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剩余的月份分摊计算缴纳。
按照国家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包括: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及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对于中央所属的核工业矿和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其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而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对程玲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剩余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假设程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剩余48个月,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可取得一次性补贴20万元,根据上述计算公式,程玲的应纳个税额为:{〔(200000÷48)-3500〕×3%-0}×48=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