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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年均地面沉降减少2.4毫米 未来拟出台相关法规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1-21 15:17:47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就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体制、规划、危险性评估、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法律责任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2011年与2005年相比,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万立方米压缩到1351万立方米;在用深井数从826口压缩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万立方米增加到1861万立方米;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8.4毫米减少到6.0毫米。而从近年来的监测情况看,本市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有所减缓,但沉降不均匀现象较突出,因此,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显得极为重要。

  条例草案拟对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采取分类管理模式:目前,根据城市规划特点和地质环境条件,本市划分为52个分区,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按照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外公布分区评估报告。开挖深度为7米至15米的一般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分区评估报告,作为设计与施工方案中确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依据。而对于深度为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特定的评估报告。

  条例草案还对违法采灌地下水、违法施工、损坏沉降监测设施等行为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如采灌井损坏未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封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影响地面沉降防治设施安全或擅自拆除防治设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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