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爱车“躺着也中枪”,大厦停车场内遭砸,车内物品失窃,盗贼逃之夭夭……这是海南车主莫先生的遭遇。就是这个遭遇,让莫先生和停车场所属的物业公司打了快两年的官司,日前官司算是尘埃落定了。
早在2011年3月,莫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海口市景瑞大厦停车场。停车场收取3元停车费并发放了停车卡。等莫先生办事结束后,发现车窗被人砸碎,放在座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于是莫先生当即向警方报案,并报保险公司。同时莫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是收费停车,就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于是找到大厦物业公司索赔车窗和笔记本电脑的损失,但物业公司表示只赔车窗费用。协商未果之后,莫先生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车内有笔记本电脑,因而判决物业公司只赔车窗维修费755元。此后莫先生提起上诉,而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莫先生汽车损害案件中法官曾说过这样的话:本案是典型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实际是物业公司对车内物品有没有保管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莫先生在停放车辆时已将车内物品情况告知物业公司,并且物业公司已接收对该物品的保管,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对车辆中的物品已形成了保管关系。因此,无论被保管车辆中是否存放着电脑,物业公司对该电脑的损失都不应予以赔偿。
哪些内容应该属于公共停车场、物业公司的职责赔偿范围呢?记者也对不同国家类似的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旅居法国的万凌虹女士讲述了她家汽车曾经的一次遭遇。
万凌虹:法国的停车场,无论是收费的、还是不收费的、私家花园里面的停车场,实际上他们都只是起着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维、维修的功能,如果有车辆在这些区域里面被盗窃或者被损坏了,实际上所有的都是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的,物业公司是不负责的。我先生他把车子停在一个不收费的停车场里面,结果后来有两个犯罪分子偷了一部车把我老公的车子给撞坏了,当时正好有警察在旁边,正好是跟踪上他们了,也被警察给逮着了,警察把这件事情通知给到我先生,先生直接去警察局拿了一份备案,直接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因为当时车撞的还蛮严重的,后来保险公司就是看了一下车况,算了一下维修费和一部新车之间的价值差额,然后他们觉得还是全部重新维修更划算一点,所以它就全部进行翻新维修了一遍。他们保险公司是向撞我们家老公的那部车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