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剧毒危化运输机动车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0时起至11月18日24时止,对本市剧毒、危化运输机动车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每天6时至23时,禁止在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行驶。
确需上路行驶的本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须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并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外省、区、市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但持有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还须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件的,可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三、外省、区、市载货汽车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但以下车辆除外:
1.“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蛋、奶等)和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
2.邮政专用货车。
上述车辆,须持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交通强制保险凭证、环保标志或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测车辆尾气合格办理进京货运通行证件后,每天0时至6时允许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
四、外省、区、市载客汽车需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的,须持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交通强制保险凭证、环保标志或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测车辆尾气合格办理进京客车通行证件。
五、临时进京客车通行证件和进京货运通行证件的有效期调整为3天。
六、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和救护车辆,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机动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对本市和外省、区、市机动车的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