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4天后,杨先生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于是委托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代为申请。李强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杨先生在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而如果认定了工伤,其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元的补偿;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二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其间差距就因为这48小时。
李强表示,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48小时的限定,用意也很明显,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但李强认为,“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劳动者工作强度加大,“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专家认为,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并不恰当,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