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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机票不退票不改签?律师表示法律维权十拿九稳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0-18 09:19:53

  杭州飞深圳400元,杭州飞北京500元,北京飞新加城1000元……如此实惠的机票,与动车相差无几。对消费者而言,花同样的“银子”,却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何乐而不为呢?尽管特价机票深受消费者青睐,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不退票、不改签;有的航空公司同意退票,但退票费却高达80%。对此,律师认为,如此规定有违交易中公平的原则,实则“霸”气十足。

   退票手续费居高不下

  “机票订得越早,价格就越便宜。所以,我上个月就预订了3张本月去北京的特价机票,打算带着家人去北京,把年休假用掉。不料,这几天公司临时有紧急任务,派我去香港出差,我只好放弃了出行计划,但航空公司却拒绝退票,也不同意改签,我白白损失了2000多元。”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层领导张强日前投诉到多个部门,为自己讨公道。

  事实上,与张先生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并不罕见,上个月初,冷先生在网上本想购买9月22日的特价机票,票价1400多元,但由于操作失误,误买了10月22日的机票,时差一个月。他找到上海航空公司,希望办理退票手续或改签,张先生却被告知退票手续费高达80%,这也就意味着他为此损失近千元。

  当被记者问及是否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冷先生苦笑道:“投诉电话我是打过了,但为了1000多元钱去打官司就犯不着了,哪有那么多精力和时间呀!”

  “东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说‘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起诉了一般都会赢的’”。有着类似遭遇的网友“唐巨侠”购买了8月22日去成都的特价机票,飞机起飞前他去退票,却被告知要扣除全款,一分钱也没得退,让这位“巨侠”也无可奈何。

   退改签机票无标准

  “我们之所以要把特价机票的退票费定得很高,也是迫不得已。”一家大型航空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订票十分随意。为了买到更优惠的机票,他们很早就开始订票。当他们完成订票手续之后,过了几天,或许发现其他航空公司有更优惠的机票,于是就来退票了,一来二去,航空公司就很被动了,工作量也增加了不少。

  “如果真的是有急事,不能成行,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我们不可能对每个来退票的消费者进行甄别,所以,只好收取一定比例的退票手续费。”机票销售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坦言道。

  中国民航协会綦琦表示,目前各家航空公司规定的退改签机票所收取的费用并不高,甚至还要再高点才合理。收取退票费是航空公司的一种销售策略,为的是对旅客有个约束,尽量阻止退票,以确保正常运营成本。

   诉诸法律胜券在握

  法律学者郝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退票手续费高达80%明显违反了交易中的公平原则,如此规定有“霸王条款”之嫌。航空企业没有照顾到消费者,影响了企业形象,对自身发展不利。“消费者应该到民航投诉,投诉不行,就要起诉。只有更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有可能改变现状。”郝劲松说。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骆宝龙、柳雄飞律师认为,特价机票往往是航空公司在淡季为提高乘坐率而制定的特殊促销措施,本身是市场行为,并不是对消费者的施舍。机票作为旅客与航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凭证,改签与退票是运输合同中最基本的内容,是不容单方做出限制的。特价机票不退不改,乘客最基本的票面权利得不到保障。航空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限制旅客的基本权利,该条款应该被视为一种“霸王条款”。

  目前,投诉航空公司特价机票不退不改“霸王条款”的投诉日渐增多,但通过何种途径全面地保护乘客的权利,成为当前维权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对此,骆宝龙、柳雄飞律师指出,乘客维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航空公司在特价机票上标注特价机票不退、不改签等格式条款,就明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且减轻、免除了航空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无效。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两条: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 杭州网—每日商报 作者: 詹军 编辑: 巫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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