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去治肾病,结果治着治着,肾居然“治没了”,庄某觉得自己太冤,昨天,宁波镇海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40多岁的庄某是镇海一家公司的保安。
去年11月,公司组织体检,庄某在体检中查出左肾结石。
当月22日,庄某到镇海某医院看病,医生岑某建议他通过体外震波碎石术进行治疗。庄某听从建议,当天就接受了碎石术,由岑某操作。
此后约一个月里,庄某在岑某的建议下,又连续做了四次相同的碎石术,平均每八天一次。但在此过程中,岑某没有对庄某术后的身体状况进行任何检查和评估。
12月月底,当庄某做完第五次碎石术走出医院时,突然感觉左腹剧痛,赶紧返回医院。
岑某给庄某检查后发现,庄某左肾内出现水肿,疑似肾血肿,于是进行了止血、抗感染等措施,但情况没有任何好转。
无奈,庄某连夜转到了宁波一家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
医院全面检查后发现,庄某双肾都出现了多发结石,左肾出现巨大血肿,肾包膜也破裂无法修补……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切除左肾,可能有生命危险。
在征求庄某及其家属同意后,医院切除了庄某的左肾。
庄某说,左肾切掉后,右肾的负担大大加重,身体也变得很虚,无法再照常上班,生活被大大影响。
后经鉴定,庄某的受伤构成六级伤残。
今年3月,庄某把实施碎石术的镇海某医院起诉到镇海法院,索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50余万元。
法院委托宁波医学会对这起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
医学会经过鉴定认为,镇海某医院对庄某进行碎石术前,没有对其身体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没有告知其手术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
同时,根据泌尿系统结石诊疗规范:肾结石体外震波碎石间隔时间为10-14天,连续碎石不超过5次,而该医院对庄某平均8天碎石一次,间隔时间过短,存在过错。另外,在术后也没有及时对庄某身体情况进行追踪评估,存在过错。
结合这些情况,医学会最终认定,镇海某医院对庄某左肾切除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这一结论和案件其他相关情况,昨天,法院判决镇海某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