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故道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建筑工地
此盗墓团伙有12人,窃走的一件一级文物仅卖了25元
昨天,其中一名盗墓男子终审被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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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墓葬在何处?一直是中国文物考古之谜。
2007年底和2008年初,一伙盗墓贼潜入安阳县境内一座古墓,盗走5块画像石和一块石枕……这伙盗墓贼并不知道,他们盗的古墓和曹操有关。
昨日,记者从安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因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该盗墓团伙中被告人之一连鹏军以盗掘古墓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万元。
盗墓贼挖出“好东西”
事实上,从1998年开始,安阳县西丰乡西高穴村头的一个大墓,就被一些专家怀疑是埋着“大东西”的地方。
曹操墓所在位置之前是个高高的土丘,常年驻扎着一个砖厂,砖厂挖土造窑,将土丘渐渐挖低。有人在取土时,竟在土里发现一块石牌,后被证明是后赵大仆卿驸马都尉鲁潜墓志。一些考古专家,凭借这块牌子,猜测出曹操墓的大致范围。随后,中央电视台专门就专家的这个猜测,在有关节目中详细播出。
专家的猜测,也引来盗墓贼的目光。盗墓贼发现砖厂旁边的土质非常奇怪,判断下面恐有古墓。于是,位于西高穴村西南地的这个高岗,接连引来盗墓贼的“光顾”。2007年底和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连鹏军伙同被告人徐春生、杨文杰(另案处理)等12人预谋后,携带铁钎、绳子、撬杠等工具,先后3次于夜间潜入西高穴村西南地古墓,进行盗掘。
连鹏军等人选择了墓室中土层最浅的一个地方挖起,那里曾经有人来挖过,所以留下一个坑。经过长时间挖掘,他们进入了墓室。
最终,该盗墓团伙从该墓葬内盗掘出5块画像石及一块石枕。
一级文物最初仅卖25元
2008年2月底,有村民发现古墓被盗后报警,警方遂把其中一嫌疑人抓获。该嫌疑人供述了伙同连鹏举等人盗掘古墓,挖出5块有精美图案的画像石和一块石枕的事实。经文物专家鉴定,该墓葬规模宏大、埋葬较深、结构复杂、建筑考究。结合画像石图像内容,墓葬主人应当是王侯级别。墓里的“汉代画像石”,刻有“咸阳令”、“纪梁”、“侍郎”、“侍吏”等字样,均为汉代官职名称。因此,该墓为东汉时期贵族墓葬,对研究东汉时期的葬制、葬俗、职官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盗出的文物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两件画像石为三级文物;两件画像石为二级文物;其中,带有“魏武王”铭的石枕为一级文物。还有一块画像石未追回。另徐春生等人在2008年某天,再次进入该墓地,盗出小金铃、银片等物(上述物品未追回)。
这是警方从盗墓贼手中抢回的第一批珍贵文物。此后,题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刀”字样的石牌,题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慰项石”字样的石枕,也被警方查获。而上述两件文物在被追回之前,曾辗转民间,最初被人以25元的价格收购。
在已追回的曹操墓画像石中,比较完整的都是从盗墓贼手中缴获的。正是由于这些盗墓贼对这座位于西高穴村西头的东汉大墓不间断的骚扰,以及从他们手中缴获的赃物,终于让主管部门开始了对这座大墓进行保护性挖掘。
被盗大墓确定为曹操高陵
为及时有效保护大墓,2008年12月,经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省文物局组织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开始对墓葬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
考古研究所的专家们在地上发现了盗墓者留下的方便面袋子、矿泉水瓶子、香烟盒子,四壁被蜡烛熏烤留下的乌黑痕迹,还有数枚凿墙长钉。墓的后室也就是主墓室中央,一块地板砖被掀了起来,露出一片黄土。专家认为:这也是盗墓贼所为。至少是清朝以前,第一批盗墓贼光顾了这里。
该墓虽被多次盗掘,但仍幸存一些重要随葬品。共出土器物250余件。而从连鹏军等人处追缴的一件石枕上,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慰项石”铭文,为研究确定墓主身份提供了重要的、最直接的历史学依据。专家对这些考古发现进行了多次论证,根据墓葬形制、结构及随葬品时代特征,认为这座大墓年代为东汉晚期,结合文献记载,判定该墓的墓主人为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魏武王曹操,大墓即文献中记载的高陵。这里面最为确切的证据就是刻有“魏武王”铭文的石牌和石枕,证明墓主就是魏武王曹操。
文献记载,曹操生前先封为“魏公”,后进爵为“魏王”,死后谥号为“武王”,其子曹丕称帝后追尊为“武皇帝”,史称“魏武帝”。出土石牌、石枕刻有铭文称“魏武王”,正是曹操下葬时的称谓。2009年12月27日,省文物局在北京发布重大考古发现——在安阳县安丰乡西高穴村发掘的一座东汉大墓,为文献中记载的魏武王曹操高陵。
盗墓者
曾坐卧不安
随着媒体对曹操高陵的连番报道,让曾一起盗掘曹操墓的连鹏军越来越坐卧不安。警方也通报要求盗墓者投案自首。随着其他盗墓人员的落网,去年7月5日,连鹏军选择了投案自首,并返还赃款1万元。不久,连鹏军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22日,连因盗窃文物罪被批准逮捕。今年6月21日,安阳县法院一审以盗掘文物罪判处连鹏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连鹏军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连鹏军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公正。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上诉人论罪应在10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根据其盗窃文物数量、等级等,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及其自首退赃情节,法院已对其从轻处罚,所处刑罚适当。故连鹏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