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说好两年内支付妻子2万元精神抚慰金,离婚后,丈夫却反悔了,还称双方对精神抚慰金存在误解,合同理应撤销。
女子林某索讨无果,把前夫李某告上了法庭。
这笔精神抚慰金,到底该不该支付?
昨天,宁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8年前,林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互有好感,不久就登记结了婚。
次年,林某生下一个儿子。
然而,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两人时发生争吵,感情渐渐破裂。
2009年,李某主动提出离婚,林某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同意和李某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林某抚养成人,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儿子18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同时,李某同意离婚后两年内支付林某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离婚后,起初李某还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后来,随着他与林某的矛盾越来越大,李某干脆不再支付抚养费,也拒绝向林某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两万元精神抚慰金。
今年8月,林某将李某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立即支付所欠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庭上,李某根据《婚姻法》第46条辩称,一般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李某说,他和林某离婚,并不存在“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类情形,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抚慰金,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误解,合同是因为这种误解才签订的,应予更改或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是自愿与林某签订离婚协议,尽管李某确实不存在四类情形中的任何一个,但协议内容合法,应该遵守。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支付前妻林某抚养费2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