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碾轧协警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国华将协警罗映辉撞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7年。罗国华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时速超30公里撞向协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10时许,罗国华驾驶车牌号为皖ATT655的指挥官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被在路口执勤的合肥市交警支队包河大队协警李强发现并拍照。罗国华大声指责李强,并调头将车停在交通繁忙的徽州大道路中间,下车用手指向李强继续责问。李强遂对罗国华的行为进行录像,并在对讲机中呼叫交警曾辉到现场处理。闻讯赶来的包河大队协警罗映辉要求罗国华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站在车头左前方示意罗国华靠边停车。罗国华上车后,突然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将罗映辉撞倒并带入车底拖行十几米,致使罗映辉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映辉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其胸部、腹部、会阴部损伤均属轻伤;案发时车速为31~33km/h。
对罗国华辩护人所提罗映辉站在车辆前方执法负有一定责任,合肥中院认为,本案中罗国华已经停车并下车与协警争吵,不属于法规中“拒绝停车”的情形,故辩护人的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
该案从案发到起诉,其定性几经波折。合肥市中院认为,罗国华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和机动车道,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在被害人罗映辉要求其靠边停车以免影响交通时,其心怀不满,故意通过驾车向前行驶的方式泄愤,撞倒罗映辉并拖行十几米,致使罗映辉身受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对罗映辉提出的故意杀人罪和罗国华辩护人提出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均未采纳。
同时,法院经查,证实罗国华系被动归案,不属自动投案;且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不构成自首。罗国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其亲属主动赔偿,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昨天,合肥市中院一审作出判决,罗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罗国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