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申办储蓄卡并开通了有网银盾保护的网上银行服务,然而账户上的10万元还是“不翼而飞”。为此,王先生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令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下,越来越多的新型电子银行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纠纷。网银开通后因无意间泄露隐私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等现象,造成损失是否应该由储户一人承担?
开通网银次日10万元被盗
2011年5月11日,王先生向一银行储蓄所申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在当日分两次汇入10万余元。随后,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录网上银行,购买了10万元理财产品。
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账上10万元理财产品被他人用电话赎回并转走。随后,王先生报案并将储蓄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储蓄所因为其网上银行的安全漏洞以及管理制度的疏忽导致我的存款被转移走,应该负相应责任。”法院审理时,王先生表示,储蓄所的过错包括未告知自己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开通电话银行并进行转账;同时办理电话银行的手机号码与自己在柜台上预留的号码不一致,但银行方并未通知自己。
对此,储蓄所一方则认为,一旦使用私人密码,视为交易中储户使用从事了交易,银行就可以免责。本案无法排除王先生自己使用的可能,而且王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储蓄所的行为和王先生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系统存在问题。
经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判令驳回王先生上诉请求。
有学者主张应由银行担责
因为自己的疏忽或无意将隐私泄露,造成的银行卡盗刷、卡内存款被盗等状况,该损失究竟由谁承担,储户、银行双方观点不一。
记者通过采访多位储户了解到,大部分储户认为,银行有妥善保管储户账户内资金的义务。电子银行系统由银行开发,其安全措施理应保护储户密码不被破解,而且防止不法分子破解密码超出了储户的能力和义务,因安全技术存在漏洞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的观点则截然相反。多名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客户作为银行卡及密码的唯一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不使银行卡脱离控制而被他人复制。由于客户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储户提出的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造成的损失,银行认为客户应该向不法分子追索。
对此,有学者认为,风险防范义务应该由获利最大方承担。因为密码被破解的风险是在电子化交易下产生的,对于这种风险的防范义务,应当从该风险中获得最大利益的银行承担,不能转嫁到储户身上。但也有学者主张,电子银行中的私人密码相当于电子签名,其表明了是由本人交易且交易内容保密。这些密码的使用应该遵循“本人行为原则”来判断,不应将损失强加在银行身上。
法官建议保留证据要及时
据了解,2011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案件9起,储户起诉银行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储蓄卡上的金额被人转走,借记卡、信用卡被人恶意盗刷等情形。
究其原因,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部分银行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其电子银行本身存在漏洞。”法官举例说,有的银行电话支付功能自动开通,且密码不随取现密码的更改而改变;有的银行没有对一天内储蓄卡电子转账、信用卡消费设定最高限额,给不法分子一次性大额盗刷、转账提供了机会;有的银行在信用卡消费中,只凭消费密码,不核实签名的真实性,在预留持卡人签名和消费签名不符的情况下仍予以划款……
这种情况下,一旦储户安全保密意识不强,就容易被非法转账和消费。现实中,不法分子凭密码转账、消费,储户却很难对卡片是被别人盗刷、转账的事实进行举证,也很难证明银行的过错行为和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正因为储户举证存在一定困难,所以起诉银行时,败诉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法官建议,储户在收到短信、得知信用卡被盗刷时,应第一时间收存好证据,证明卡在自己身上、自己不在银行卡被盗刷地,没有“作案时间”等,最好到就近的营业点查询一下账户余额并索取凭条。“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