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买卖676公斤病死猪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多次收购病死猪,在其借用的位于洪塘街道塑料制品厂的加工点内屠宰后,作为食用猪肉销售给熊某用于制作香肠等食品。
2012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江北区金山路与江北大道交叉路口准备丢弃猪内脏等废弃物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猪内脏等废弃物75公斤被现场查获,后警方又在其位于江北洪塘街道塑料制品厂的加工点内查获病死猪肉676公斤。经检测,从猪内脏内检出猪蓝耳病病毒。
据了解,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病死猪实用安全性的鉴定意见中指出,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或标准以外的或目前尚无法检测生物性危害物、有毒有害物质、药物残留、污染物等有害物质。
王某供述这些猪肉均以每斤6.5-7元的价格卖给熊某做香肠的事实。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扣押的病死猪肉676公斤、病死猪内脏75公斤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