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自首赔偿一审获轻判
昨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军(小悦悦事件中的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机动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五金城内,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