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从张炎手中租了个小房子,用于堆放货品,不想因为电器短路导致失火,3万元的货品损失殆尽。张炎一口回绝了李梅的赔偿请求。李梅随即将张炎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交付李梅后,风险即发生转移,在李梅无证据证明张炎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租房存货被烧
2011年8月7日凌晨,南京市土城头附近某房屋突发火灾,接到报警后秦淮消防大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扑救,虽然最终火势得到了及时控制,但房屋内存放的物品却全部被烧成了灰烬。事后秦淮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短路所导致”,并认定直接财产损失3万元。而房屋内被烧毁的物品全都属于房屋的承租人李梅。李梅说,她于2010年底从房东张炎手中租下了这间小屋用于存放货物。
找房东索赔被拒
事发之后,李梅认为火灾起因是“电器线路短路所导致”,那肯定是房屋电线没弄好,房东就脱不了干系,她应该去跟房东要赔偿。李梅便找到了房东张炎,希望张炎能赔偿她2万元。但张炎却一口回绝了李梅。并表示,火灾是由李梅引起的,自己没让李梅赔偿房屋损失就不错了。李梅见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房东张炎告上了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2万余元。
起诉到法院被驳回
在审理过程中,张炎辩称,李梅如果喊自己去维修房屋,自己肯定会去的,但是李梅租用房屋这么久,房屋的线路也从没出过问题,而李梅也从没喊自己去维修过房屋,因此自己不存在没尽到管理义务的问题。此外,房屋租给李梅后李梅不是用来居住而是用来存放货物,这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张炎说:“我不知道李梅有没私拉乱接,但是从房屋烧过之后的照片可以看出李梅的电动车电瓶一直在用,大家都知道电瓶如果一直充电的话也会造成短路的。
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李梅承租使用该房屋以后,即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应对房屋及房屋内的设备、线路尽谨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在李梅无证据证明张炎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