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嘉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
新闻背景:一直以来,重庆市民董历丽都认为,保管钱的最保险办法是将钱存到银行,直到2011年12月她银行卡里40余万元被盗刷为止。然而,令董历丽没有想到的是,当她找到发卡的工商银行讨要赔付时,对方却以自己没有责任而拒绝赔付。(8月16日《宁波日报》)
银行负特别举证责任
柯锐(以下简称“柯”):钱好好的存在银行卡里就不翼而飞了,看到这样的新闻相信许多人都有担忧。然而,出现银行卡盗刷纠纷,银行往往承认系统安全有漏洞,却不肯赔偿客户损失。银行这样做有道理吗?
乔新生(以下简称“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持有人并没有消费,而商业银行卡中的资金被盗去,那么,应当追究商业银行的责任而不是消费者的责任。有学者认为银行卡如果设置了密码,那么就不需要追究商业银行的责任,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
商业银行对于自己发行的银行卡是否被别人盗用负有特别的举证责任,只要强化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相信商业银行会千方百计地提高技术含量,改进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
柯:银行存款遭盗刷事件屡屡发生,储户维权并不容易。奇怪的是,有的银行对存款被盗刷好像并不着急,也鲜有银行报警,这是为什么?
乔:在我国多次出现商业银行的银行卡被盗刷等法律案件,商业银行的确很少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方面是因为商业银行有所谓的民法上留置权,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在消费者在商业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很难自行获取有关证据,也导致储户维权难。
现行法规“偏爱”银行
柯:感觉在储蓄纠纷中,银行和储户的法律关系比较含糊,那么二者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对于出现银行存款遭盗刷事件,如何厘清双方责任?
乔:当初由于对储蓄合同的性质缺乏统一的认识,对储蓄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缺乏足够的了解,结果导致《合同法》彻底放弃了储蓄合同的内容,这就导致我国储蓄法律关系只能由国务院制定的储蓄条例作出规定。由于储蓄条例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规,侧重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应该尽快在法律的层面上解决储蓄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明确储户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立法强化银行责任
柯:在现阶段,应该如何处理银行卡纠纷,以免类似案件久拖不决?
乔:要想彻底纠正我国商业银行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必须改变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规章、部门规章和相应行政法规对于商业银行的过分保护,对于储户利益的保护不够,因为它们导致商业银行缺乏改进的动力。今后制定的相关法规要加大商业银行的责任。
柯:前不久,广东省高院对克隆卡纠纷明确了这样的原则:“只要是克隆卡,银行须担责一半以上,无密码信用卡若用户保管不善也应担责。”这被解读为加大了银行的责任。您怎么看?
乔:这里面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至于其中是否存在密码并不是厘清各方责任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