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病无法工作,妻子尽心服侍,却仍然遭到丈夫的殴打。妻子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丈夫因此索要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昨天,慈溪法院判决了此案。
曾建和阿莲(均为化名)都是慈溪本地人,都有40岁了。18年前,两人经介绍相识并恋爱,1994年登记结婚。
曾建家里人多,家境不好,婚后没有房子住,曾建就搬到了阿莲家生活。
2000年,曾建查出罹患肿瘤。为了给他治病,阿莲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背了一屁股债,一家人省吃俭用地过日子。
曾建患病后失去了工作能力,家中全靠阿莲每天起早摸黑上班挣钱。但阿莲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珍惜。病中的曾建不仅捕风捉影称阿莲与他人有染,还小题大做,动辄借题发挥殴打阿莲。
阿莲的步步退让带来的是更多的辱骂与责打。2011年3月10日,曾建再次辱骂并动手,将阿莲左手掌打成骨折。
阿莲深感无法再与曾建共同生活,遂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并于2011年3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今年,经过治疗,曾建已恢复健康,也有能力外出工作。但他仍呆在家中,不愿意出门干活,对待阿莲的态度也一如从前,稍不顺心就又打又骂。
今年6月,阿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曾建同意离婚了,但他认为,当时住的房子是阿莲家的,自己如果离婚,就啥也没有了,加上没有工作没有积蓄,因此要阿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莲曾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而阿莲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后,夫妻仍然没有和好;庭审中曾建也同意离婚,可视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曾建提出要求阿莲负担赔偿精神损害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案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得到支持的案例并不多。”主审此案的法官说,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比较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4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像曾建这种情况,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当然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