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特快6月22日讯:2011年4月,在一次相亲会上,有婚史经历的李先生认识了年轻的小丽。为了讨小丽的欢心,同居不久,李先生提出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新房,且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小丽的名字。
2011年7月15日,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第二天,双方便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协议书写明:“两人已结为夫妻,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互敬互爱,孝敬老人,爱护子女,同甘共苦,永不变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一套房子,属家庭共同财产……若一方背叛对方,背叛家庭,只可选择净身出门。”
李先生说,婚后半年,妻子就经常夜不归宿。今年2月,妻子竟消失了。后来,李先生发现妻子电脑上存有她和一个陌生男子拍的婚纱照,更不可思议的,妻子还和那人签了生死协议书。
为了找到妻子的下落,李先生甚至去旅馆查询。一次,他去杭州一宾馆查询时,发现旅客登记簿上有妻子的名字。从登记的日期可以看出,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妻子有十几次到这家宾馆开房。
今年5月,仍然没有找到妻子的下落,身心痛苦的李先生仍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按“忠诚协议”把新买的套房子判给他,要求妻子小丽净身出户。
请问这“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吴凯鹏律师解析:
“忠诚协议”无效,李先生与小丽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属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签协议时双方并未离婚,因此,该“忠诚协议”无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此外,李先生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小丽与第三人有同居的情形且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可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
【法律连接】《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