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6月12日讯 近段时间,江西连续出现多场大暴雨。暴雨给司机们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车子被困水中,发动机受损。更让车主们郁闷的是,保险公司均称:“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再二次点火,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难道真该由车主自己买单吗?日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进水发动机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而产生的121400元维修费。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有法律界人士称,随着这类判例的增多,保险条款将往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方向调整。
◆ 车主:发动机进水理赔遭拒
5月12日早上,南昌市区突然间风雨大作,电闪雷鸣,7个小时的暴雨,雨势惊人。众多接受了积水“洗礼”的车辆因发动机受损被迫进厂维修。但令车主郁闷的是,虽然给汽车保了全险,但多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表示:“发动机受损不能理赔。”
新法制报记者也接到读者的反映,称一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以该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后虽经多次交涉,保险公司仍以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会提醒广大车主:车辆损失险的条款中都会明确规定,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坏不在保障范围之内。而发动机损失方面的保险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如果为了确保车辆涉水风险得到赔偿,最好投保“涉水损失险”之类的险种。
此次暴雨过后,不少车主开始关注车辆涉水险,深切地感受到了投“涉水损失险”的重要性。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不赔”等相关关键字,发现几乎没有保险公司赔偿的先例。
即使车主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也难以得到支持。
新法制报记者还发现,车主即使购买了附加“涉水险”,也不能完全对车辆进水而造成的故障高枕无忧。
保险业内人士称,车辆涉水时熄火千万别乱动,若在水中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 拒赔:未投“涉水损失险”且二次打火致损
2010年7月中旬,蔡先生在赣州某4S店里,购买了一辆总价值一百多万元的凯迪拉克,并在该店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各项损失保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78000元,保险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18日。
2011年5月11日,蔡先生驾驶汽车在赣州南康市天马山大道五星公馆路段行驶。据当日的气象资料显示:南康市出现了日雨量为51.2毫米的暴雨,暴雨后路面积水严重。蔡先生的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发动机渗进了水,导致熄火。当他再次点火起动时,车子无法启动了。
蔡先生向某保险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称蔡先生未投“涉水损失险”,且二次打火致损,保险公司不赔偿其损失。
“我走的是正常的道路,只是有积水而已,又不是涵洞,凭什么不能赔?”蔡先生不解。
紧接着,车子被送往赣州市荣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21400元(包括更换发动机的费用)。
车子修好之后,蔡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保险公司仍表示,此次修理费是由于发动机进水导致,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只对清洗发动机的定损损失进行赔偿,其他不予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蔡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12万余元的修理费。
◆ 庭审:“涉水免责”是否作出明确说明?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进水导致的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称,该车辆未投保涉水损失险(附加险种),如果投保涉水损失险,车辆在涉水行驶,或在水中打火,涉水损失保险公司是可以理赔的,但本案车辆未投保该险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而且投保了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有15%的绝对免赔。
蔡先生的代理人则称,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5条的保险责任涵盖了雷击、暴雨等,保的是机动车的损失,而机动车肯定会有发动机,该保险合同及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又称,涉水损失险是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才可以投保的附加险种。
那么,对于涉水免责,保险公司是否向蔡先生作出特别说明的问题?
对此,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不存在告知义务,如果路面有积水,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驶入,应当避让,这是一般常识。
本案中,路面积水,蔡先生以为自己的越野车可以开过积水,结果中途熄火,再次点火导致发动机损坏。对此,蔡先生自身负有责任。同时,蔡先生要求承担理赔的更换发动机等维修费用,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之中。
蔡先生的代理人称,蔡先生是在正常路面行驶,当天下了暴雨。而且蔡先生在4S店里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他“涉水”免责,故应当按保险合同对蔡先生损失进行赔偿。
因双方分歧较大,不同意调解,法院未当庭宣判。
◆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余元
今年3月15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依照《保险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查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5条,前述保险责任包括“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5.雷击、暴风、暴雨……”而第9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另行销售“涉水损失险”,专门对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坏进行赔付,但蔡先生未购买此保险产品。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定义由合同第5条作出;第9条为对第5条定义的除外责任,但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对蔡先生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因此,该第9条第(五)项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因“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9条不生效,故即使蔡先生未购买“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仍应对蔡先生车辆的发动机损坏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蔡先生121400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律师:保险条款调整将倾向消费者
新法制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南昌的保险公司几乎很少能买到“涉水损失险”。记者先后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601628)保险等保险公司,他们均称未在南昌开展此项业务。
有业内人士透露,保险公司不愿卖涉水险是因为风险大,而车辆被淹后责任划分很复杂,极易扯皮。更重要的是,涉水行驶极易导致发动机受损,一旦受损维修费用又很贵,保险公司担心赔付太多,即使有,也不会主动卖。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现在不好评价法院的判定是否准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随着此类判例的增多,保险条款将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