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难落实
幼儿园的食堂除了要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管理上,卫生部和教育部会不断联合发文,颁布各种办法和规范。
重庆市某幼儿园的一位家长告诉记者,他查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后发现:“《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这样规定: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难道非得出现孩子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受损才能让相关责任人付出代价吗?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关于饮食只有一句话:‘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如何来保证能够实施却再没有相应的措施了。”
5月9日,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卫生部还以卫妇社发〔2012〕35号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记者注)。
《规范》对幼儿园的膳食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但许多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落实起来很难。
对重庆一家幼儿园家长维权事件,记者曾问一直在负责协调此事的重庆市某区教委幼教科科长:“您认为在这家幼儿园内发生的事情是偶然发生的,还是因为管理不规范,采购流程不规范造成的必然现象?”该科长回答:“不是偶然的,是必然的。”“那么在这件事中,教委发挥的是什么作用呢?”他回答说:“督促整改。”
他告诉记者,教委要求的是定点采购、索票验证。“那对已经违反了规定的呢?除了督促整改就没有其它惩罚措施了吗?”他沉默以对。
在这家幼儿园,因为幼儿园的饮食出现了问题后,园方没有真诚的道歉,也没有拿出让家长满意的整改措施,不放心的家长们自发组织起来轮流到幼儿园值日,主要是看看每天购进的食物原料是否新鲜优质。但这让园方非常不高兴,认为家长“还是不信任我们”。
一位孩子的父亲认为,虽然国家这办法、那规范不少,但并没有幼儿园公开伙食账目,接受家长监督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幼儿园违规操作付出的成本也非常微小。但只要不公开、不透明、缺少真正的监督这种现状不改变,孩子们吃不好的现象就每天都会发生,不是在这家幼儿园,就是在那家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