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5月28日讯 一对年龄相差8岁的姐弟恋人,通过网络交友相识后仓促结婚,因琐事纠纷无法继续生活,对簿公堂之际,双方都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也无争议。男方索要20万元精神损失费,女方不同意,法院经审理也不支持,最终男方只拿走了电脑和床。
出生于1976年李某是个喜欢上网的青年,2010年的秋天,李某通过网络交友认识了出生于1968年的女子王某。尽管二人年龄差距较大,王某还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但在交往中二人情投意合,很快恋情从虚拟世界延伸到现实生活,进而喜结良缘。然而,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渐渐觉得婚姻走到尽头。2012年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庭审中,李某诉称,双方经网络相识相恋,后仓促结婚,因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除了要求离婚和分财产之外,被告还要赔偿原告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被告王某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分割,但不同意原告精神损失费的索赔,认为该主张没有道理。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材料、法庭查明事实,双方在审理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依法准许。被告索要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离婚,床和电脑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