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05月26日讯 医疗纠纷频发牵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医疗纠纷审理存在哪些难点?司法对缓解医疗纠纷能起到哪些作用?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该院2011年医疗纠纷审理报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医患双方对鉴定机构难以达成共识导致鉴定迟迟无法启动,这是审理的一大难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可实践中,因医学会组织的专家与医疗机构常具有一定联系,患者普遍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要求直接进行司法鉴定,医患双方难以达成共识,迟迟不能进入实质鉴定程序。”金民珍表示。
据介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黄浦法院在调研中发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出来以后,患方或医院方只要认为鉴定结论对己不利的,一般都会申请再次鉴定。而近八成案件区医学会作出的初检结论与市医学会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一致的。
实践中,不少患者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在鉴定专家未能出庭作证的情形下,法院只能将患者的异议整理成书面意见后发函至鉴定机构进行咨询,然而患者往往认为书面复函无法为其答疑解惑。
金民珍分析说,鉴定专家未能出庭作证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在现有的体制下,绝大多数鉴定专家出于对行业利益或自身利益的考虑,仅愿意作书面鉴定,不愿意出庭接受询问或质证;鉴定专家出庭作证需要一定的费用,而此部分费用患者或医院方均不愿意承担;虽然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对证人的保障机制及未出庭作证的责任追究机制并无明确规定,导致鉴定专家不出庭已成惯例。
据介绍,不少医疗纠纷案件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务人员对病历的制作、修改、保管不规范而最终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或修改病历,确保病历书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予以妥善保存。对因记录错误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及修改要求,切忌随意涂改。”金民珍提醒说。
“受医疗发展水平的局限,任何医疗行为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金民珍告诉记者。
他建议,可参照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做法,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保险可实行限额赔偿,同时对由于医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害,则在限额赔偿之外可要求完全赔偿。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医疗机构的部分赔偿责任,一方面可免除医生执业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