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2月15日电(见习记者赵小燕通讯员岳思轩)浙江省温州乐清一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通过更换医疗收据,截留医疗收费款,并伙同其他医生私分。日前,乐清法院对该卫生院主任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陈某原是乐清柳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10年10月,该卫生服务中心改制为全民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名称也变更为柳市镇社区服务中心。2011年4月,陈某等49位工作人员由集体事业编制转为全民事业编制。改制后,单位收入要全部上交乐清市会计核算中心,工资收入与原先工资收入相比会有较大差距。
2011年5月14日,陈某召集骨伤科、妇科、五官科等几位医生及出纳周某开会,并提议业务较好的骨伤科、妇科、五官科截留部分收入,截留款由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再由出纳周某收取将每日的截留款,然后按每个科室截留款的95%发放给各自科室医生,剩下的5%作为周某的报酬。
会后,陈某亲自定制了两联收据,于2011年5月17日发放到五官科、骨伤科、妇科医生手中,该些科室医生治疗收费不经电脑系统操作,不出具正式医疗发票,通过自制的两联单据形式将病人的手术费、理疗费、材料费等项目收费予以截留,由出纳周某每日从收费窗口统一收取代为保管。周某协助陈某分科室对每月梳理统计后,根据事先约定比例按月结算予以私分。直至2011年8月18日,因有人举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怕被追究责任,陈某等人才停止相关科室使用两联单据。
在此期间,乐清市柳市镇卫生服务中心五官科、骨伤科、妇科三个科室共计截留各项收费526000元,陈某分得195161元,其他被其他医生私分。
案发后,陈某等人私分掉的款项已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私分款已全部退清,可对陈某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